越南财政部2015年8月11日向全国各省市海关下文,就中国-东盟自贸协定(ACFTA)关于第三方发票问题作出统一解释。即对于FORM E原产地证和第三方发票的商品,如发票由《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以外国家和地区(如中国台湾、香港特区)出具的,则不能享有该自贸协定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如由该自贸协定成员国(如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出具发票,则可以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越南海关总局下文要求各省市海关局按以下规定执行:由中国2011年1月1日前签发的FORM E原产地证的商品,但由《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成员出具的第三方发票可以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根据越方规定,今后通过香港等非《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成员转口的中国商品,即使中国出具合规FORM E原产地证,如没有自贸协定成员出具的发票也将不再能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也不排除越方追查并追缴2011年1月1日以来中国签发的FORM E原产地证,但没有自贸协定成员出具发票的进口商品关税。
资料来源:驻胡志明市总领馆经商室
响应政府提出“走出去”及“一带一路”倡议,目前来越投资经营的中资企业日益增多,尤其是浙江籍企业及同胞们,越南中国商会浙江企业联合会(越南浙江商会)于2016年1月8日在中国驻越南大使馆经商处、中国驻胡志明市总领馆经商室以及越南中国商会领导的见证下正式成立。越南浙江商会秉承“勤奋务实、敢为人先、互助发展、恪守承诺、开拓创新”精神,为在越的浙商提供服务,维护浙商的正当权益,建立商务平台,加强浙商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反映浙商的愿望和要求,为走出去和引进来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并为建设“两美浙江”做出新的贡献。
越南中国商会浙江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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