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6)2016年9月起生效的税务规定

2016年9月起生效的税务规定

资料来源:越南中国商会胡志明市分会

 

1、替代第45/2005/QH11号进口、出口税法的第107/2016/QH13进口、出口税法

 

律法效力:此法律从2016年09月01日起生效

 

调整范围:

此法规定运用于进口、出口;免税、减税、退还进口、出口税货物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基、税收义务发生时间点、税率表、反倾销税、反补贴税、防卫税。

 

重要规定:

 

Ø 税基:

- 运用比例税的货物(第5条)
+ 进口、出口税额根据每种货物在税收义务发生时间点的计税价格和比例税率确定。
+ 对于出口商品税率表所具体规定的货物的税率。
出口到与越南有出口税优惠协议的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的货物将根据相对协议实施。
+ 对于进口货物税率包括优惠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及运用如下:
a) 优惠税率运用于原产于与越南的贸易关系中是给予越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从保税区进口到国内市场并满足原产于与越南的贸易关系中是给予越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条件的货物;
b) 特惠税率运用于原产于与越南有进口税特惠协议的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从保税区进口到国内市场并满足原产于与越南有进口税特惠协议的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条件的货物;
c) 普通税率运用于非归于本款a点与b点规定的进口货物。规定的普通税率等于各相同货物优惠税率的150%。若优惠税率为0%,政府总理根据进口税、出口税法第10条的规定来决定普通税率的运用。

- 对于货物运用定额计算方法,、混合计算方法来计税(第6条)
+ 出口、进口货物运用定额计算方法的税额根据实际出口、进口货量及在税收义务发生时间点一货物单位上规定的定额税率来确定。
+ 出口、进口货物运用混合计算方法的税额确定为规定于2016出口税、进口税法第6条第1款和第5条第一款的比例税与定额税的合计。

- 对于运用关税限额的进口货物(第7条)

Ø 税收义务发生时间点:
出口、进口税收义务发生时间点是在报关单注册登记时间点。
归于非征税,免除出口税、进口税或运用海关限额税率、定额税率对象却得以按法规更改该对象的出口、进口货物税收义务发生时间点是于新报关单注册登记时间点。

Ø 免税(第16条)
- 进口、出口税法补充若干免税情况,列如:
+ 价值或应缴税额低于最低额的货物。
+ 为生产出口品的进口原料、物资、零件。
+ 归于以下情况的非贸易货物:样品;替代样品的照片、视频、模型;小数的广告出版物。
+ 为钱币印刷铸造活动服务的进口机械、设备、原料、物资、零件、局部、附件。
+ 为保证社会保障,克服天灾、灾难、流行病与其他特殊情况所带来的后果服务的进口、出口货物。

Ø 减税(第18条)
- 出口、进口货物在海关监察的过程中遭受损坏、损失并经过有权机关、组织鉴定认证后将获得减税。
获减税率与货物实际损失率相应。若出口、进口货物遭全部损坏、损失就不需缴税。
- 减税手续按税务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Ø 退税(第19条)
- 各情况属退税范围:
+ 已缴进口税、出口税却没有进口、出口的货物;
+ 已缴进口税、出口税却实际进口、出口量比之少的货物;
+ 已缴出口税却要复进口的货物就获得退还出口税并不须缴进口税;
+ 已缴进口税却要复出口的货物就获得退还进口税并不须缴出口税;
+ 纳税人已对为生产、销售而进口却已投入生产出口且已把商品出口的货物缴纳关税;
+ 已缴进口税的获准暂时进口、复出口组织或个人(除了为实施各投资项目,修建安装工程,为生产服务,复出口到国外或出口到保税区)的机械、设备、工具、运输工具。
获退进口税额根据复出口时按在越使用、储存时间计算的货物使用剩余价值确认。若货物使用值已过期将不得退还已缴的进口税额。
退还的税额少于政府规定的最少额将不得退还。
- 规定于此条第1款a, b, c点的货物尚未使用、加工将获准退税。
- 退税手续根据税务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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