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越南新闻》9月26日消息,越南海关部门建议财政部及有关机构应复核出口加工企业政策,认为现行政策过分支持有关企业。
2008年3月14日生效的第29/2008/ND-CP号令定义出口企业是在出口加工区或产业经济区开展经营,并将生产产品全部出口的企业。2000年7月31日颁布的第24/20000/ND-CP号令重申,该企业必须出口所有生产的产品。但是,2015年实施的新《企业法》和《投资法》并未规定出口加工企业类型或企业产品的出口比例要求。海关部门认为,出口加工企业却能享受税收优惠,但新法并未明显区分出口加工企业和正常企业。特别是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颁布的第2019/2013/TT-BTC通知规定国内正常企业向出口加工企业销售货物时增值税税率为零。如国内正常企业间相互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5-10%。海关部门认为,有关机关应继续规定出口加工企业所有产品必须全部出口以确保有关税收优惠的公平性。海关部门还建议应当废除正常国内企业向出口加工企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认为出口增值税优惠只能适用出口加工企业自外国企业进口货物。
同奈省工业区管委会官员匿名表示,由于新《投资法》和《企业法》缺乏对出口加工公司的规定,管委会签发出口加工企业资质时也比较犹豫。此外,该地区海关部门也表示,当地很多出口加工企业都未能达到去年颁布的第114/2015/ND-CP号令关于出口加工区、产业园和经济区的有关生产设备标准。
资料来源:驻胡志明市总领馆经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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